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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全文)

导 言

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中国政府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一项重大举措,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努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自2009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颁布实施以来,中国公民的人权意识明显增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得到全面加强,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更加有效,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国际人权领域交流与合作日益深化,各领域的人权保障在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上不断推进,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的制定、实施和如期完成,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和国际社会的广泛好评。

近年来,中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妥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和重大自然灾害的严峻挑战,积极解决发展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坚定不移地推进人权事业,人权状况持续改善。坚持将保障人权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结合起来,不断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安排,大力促进就业,加快发展多项社会事业,推进基本服务均等化,逐步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建立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覆盖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框架,不断发展文化教育事业,有效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坚持将保障人权与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结合起来,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有力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坚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贯穿于立法、行政和司法各个环节之中,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人权保障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

应该看到,当今中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依然突出,受自然、历史、文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影响和制约,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还面临诸多挑战,实现充分享有人权的崇高目标任重道远。

2012—2015年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加强人权建设、实现人权事业快速发展的重要时期。为此,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中国政府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简称《行动计划》),明确2012—2015年促进和保障人权的目标和任务。

制定和实施《行动计划》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将人权事业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结合起来,顺应各族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继续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首位,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权利和利益问题,切实保障公民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促进社会更加公正、和谐,努力使每一个社会成员生活得更有尊严、更加幸福。

制定和实施《行动计划》的基本原则是:

——依法推进原则。根据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遵循《世界人权宣言》和有关国际人权公约的基本精神,从立法、行政和司法各个环节完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法规和实施机制,依法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

——全面推进原则。将各项人权作为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的协调发展,促进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协调发展。

——务实推进原则。既尊重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又坚持从中国的基本国情和新的实际出发,切实推进人权事业发展。

实施《行动计划》的目标是:

——全面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采取积极措施,更有效地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工作权利、基本生活水准权利、社会保障权利、健康权利、受教育权利、文化权利、环境权利,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使发展成果更好地惠及全体人民。

——依法有效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充分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保障少数民族享有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平等权益;努力促进性别平等,消除性别歧视;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加快推进老年人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广泛开展人权教育。继续开展对公务人员的人权培训;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权教育;在全社会普及人权知识,不断提高公民的人权意识。

——积极开展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认真履行国际人权条约义务,深入参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工作,继续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与各国开展人权对话、合作和交流。

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现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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