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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山西农业大学“标志性科研成果培育工程”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西农业大学与山西省农业科学院合署改革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校院合署优势,取得一批高水平、有影响的标志性科研成果,根据《山西农业大学“标志性科研成果培育工程”实施办法》(农大行字〔2022〕45号),现启动2023年“标志性科研成果培育工程”项目申报工作,请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本单位的申报组织工作。有关事项如下:

一、培育对象

标志性科研成果是指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奖励、中国专利奖金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科学研究类成果一等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山西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奖励、山西省专利奖一等奖、山西省标准化创新贡献奖一等奖、可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社会科技奖励一等奖及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

标志性科研成果培育工程资助对象为山西农业大学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并计划牵头申报上述各类奖项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标志性科研成果培育工程项目,须在前期至少获得相关省部级一等奖、可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社会科技奖励一等奖及以上奖励2项。

支持强度:一次性资助50万元。项目执行期不超过2年。

(二)申报自然科学类省部级或可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社会科技奖励一等奖及以上奖励的标志性科研成果培育工程项目,须在前期取得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的重要科学发现;或取得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和技术价值,创造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重要技术发明;或取得重要科学技术创新或重要成果,创造了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支持强度:一次性资助5万元。项目执行期不超过2年。

三、申报流程

(一)申请人需填写《山西农业大学“标志性科研成果培育工程”项目申报书》,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交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审议,提出具体意见,并择优向学校推荐。

(三)科研管理部对院(所)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如发现弄虚作假情况,取消该申请人5年内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奖励的资格。

四、评审与立项

(一)科研管理部组织获得过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多次参与过国家、省部级科技奖评审的专家,对通过复审的申请项目进行会议评审。

(二)被确定参加会议评审的项目,申请人应当到会答辩;不到会答辩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会议评审专家以实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培育项目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四)科研管理部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后,下达立项通知。

五、其他要求

(一)项目负责人应为本单位在职在岗人员。

(二)项目负责人应在本领域或产业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具有较高知名度、较大影响力,科研诚信记录良好。

(三)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应有合作基础,应符合培育对象对应奖项和等级的限额要求,须对完成本项目有实质性贡献。

(四)同一成果印证材料不能重复使用。

(五)作为第一完成人不能同时申报两个项目。

六、申报材料

申请人所在单位填写《山西农业大学“标志性科研成果培育工程”项目推荐汇总表》(一式一份),连同项目申报纸质材料(一式五份)报送至科研管理部成果科。汇总表Word电子版发送至邮箱sxndcgk@163.com。

材料受理时间截止2023年7月10日17:30。

联系人:成春梅、赵武娟

联系电话:0351-6288262、0351-7073254

附件:

1.山西农业大学“标志性科研成果培育工程”项目申报书

2.山西农业大学“标志性科研成果培育工程”项目推荐汇总表

3.山西农业大学“标志性科研成果培育工程”实施办法

科研管理部

202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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