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山西省科技厅《关于组织2019年上半年科技成果登记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我校现组织开展2019年上半年科技成果登记统计工作,具体事项安排如下:
一、登记对象
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通过鉴定、结题验收、行业准入、软件登记,获得专利(发明、实用新型)授权以及其它方式评价的科技成果。
二、登记材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科技成果登记表、相关的评价证明(项目验收报告或科技成果鉴定(评价)证书、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见附件3),或知识产权证明复印件(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等。
(二)基础理论成果:科技成果登记表、学术论文、学术专著、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本单位学术部门提出的评价意见。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科技成果登记表、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结题报告等)和研究报告(见附件3)。
(四)如科技成果有转化需求,请同时填报(《科技成果信息表(有转化需求)》(见附件4))。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推介、竞价(拍卖)、挂牌交易以及科技与金融结合等方面,其信息内容应为可公开。采取自愿填报的原则。
(五)内有“ 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9.0 ”软件导出生成的数据(cgsbqy.zip)及《科技成果信息表(有转化需求)》电子版的光盘。
三、登记方式
科技成果登记坚持属地化管理或行业管理原则,项目完成人(单位)下载并安装“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9.0]”(以下简称“登记系统”),将成果信息录入登记系统。在登记系统中打印《科技成果登记表》两份,并导出“科技成果数据”(cgsbqy.zip)。如登记的科技成果有转化需求,填写《科技成果信息表(有转化需求)》一式三份。将《科技成果登记表》及《科技成果信息表(有转化需求)》纸质版,和“科技成果数据”及《科技成果信息表(有转化需求)》电子版报送到科技处成果科。
原则上登记的科技成果以整体项目为主,单独的学术论文或知识产权无需逐个进行登记。同一成果不得重复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登记。
四、受理时间
各学院请于2019年8月14日将相关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送至科技处成果科。
联 系 人:成春梅 李红玉
联系电话:6288262
邮 箱:sxndcgk@163.com
科 技 处
2019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