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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险费扣缴等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位教职工:

一、根据晋政发【2015】42号文件《关于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岗位、薪级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我校从2017年1月起按照上述工资项目作为本人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扣缴,其中养老保险个人部分为缴费基数的8%扣缴,职业年金个人部分为缴费基数的4%扣缴,医疗保险个人部分为缴费基数的2%扣缴,失业保险个人部分为缴费基数的0.5%扣缴。

二、按照省人社局安排,我们正在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信息数据的采集与录入,凡我校在职职工入校前曾参加过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退休人员),到人事处进行登记,入校前曾参加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暂不登记,登记截止时间为2017年1月6日。

人 事 处

201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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